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统筹利用,创新丰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等同认可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委食品处。
联系电话:0451-87258468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附件:《黑龙江省等同认可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黑龙江省等同认可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省食品产业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有关精神,按照资源共享、适应需求的原则,推进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等同认可,是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针对省外已发布实施的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认可其与黑龙江省制定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等同认可省外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的;
(二)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实际需要且有相似传统食用习惯的;
(三)截至申请时,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我省地方特色食品的检测结果与申请等同认可的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相符。
第四条 黑龙江省内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根据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省外地方特色食品产品的标准等同认可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等同认可省外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工作流程:
(一)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审查专家组对审查、调研提供技术支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开展调研,综合结果决定是否启动等同认可审查;
(二)审查专家组根据申请材料、调研情况、检测结果、相关单位认可等情况,研判我省实际需求,提出是否等同认可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报专家审查意见至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长会议,经研讨后提出是否等同认可建议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四)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同意等同认可的,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告发布。
第六条 等同认可省外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在我省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根据省外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废止情况和我省跟踪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等同认可。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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