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春节”将至,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平稳有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保障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三、住宿业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网络推销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客房价格及服务内容,宣传图片应与客房相符,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客房或提供服务。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毁约,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临时加价。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严禁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四、餐饮服务、特色商品、摄影服务等各类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落实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五、旅游景点等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景区门票及交通工具价格政策,严禁不执行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通过各种违规手段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违法行为。
六、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政策,落实收费公示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醒目位置放置收费公示牌,严禁不按规定和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
七、电子商务平台、商场等经营者要加强入驻商户的管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发布虚假价格宣传广告、虚报特价揽客,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履行价格承诺。
八、公路、网约车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领域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提醒工作,严禁不执行客运价格政策、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
九、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生活必需品、涉旅经营户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如下处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合法权益被侵犯,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来 源: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高琴芳
审 核:杨 毅
终 审:尹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