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按照《自贡市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自住建发〔2024〕95号)要求,结合荣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购房消费
(一)大力推行“房票”安置。统筹建立县级“房源超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出优质房源进入“房源超市”,鼓励购房户在“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支持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及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中,通过发放“房票”实现自行安置。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将保障性住房扩大到整个住房困难群体。按照“以需定购”“职住平衡”原则,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
(三)放宽购房信贷政策。在本县范围内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本县住房情况,其他地方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凡是已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统一首套和二套房最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为15%。取消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工作地、户籍地限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既提取首付又提取还贷”政策;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延长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大学生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实施住房“以旧换新”。本政策期间,对出售位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
(五)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1.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4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2.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3.县内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在租户或轮候户家庭,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60平方米以下、60平方米(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购房补贴;
4.在县城区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1)农村户籍迁入荣县县城;
(2)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的人员。
第1、2条和第3条或第4条购房补贴可叠加享受(即:第1、2条+第3条或第1、2条+第4条),单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购买县城区范围内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5000元/个的补贴。购买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2%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相应税费由商品房交易双方依法缴纳,特定人群补贴政策每户仅能享受一套且购房5年内交易和转让的需退回享受优惠政策奖补资金。
(六)促进住宅小区车位有效利用。社区周边已设置公共停车场(点)的,其临街面建筑红线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停车位,现有停车位由县综合执法、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七统一”标准进行清理整治。现有车位车库未充分利用的住宅社区,不得占用社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新设停车位,提高社区车位车库使用率,促进社区车位车库去库存。
二、大力推进“好房子”建设
(七)不断满足市场新需求。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要求,优化设计标准、提高设计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底层架空(不计入容积率)、住宅和商业层高等,建设高品质住宅。结合市场变化,适时推出小宗和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用地,满足改善型、个性化住房的市场需求。
(八)允许调整地块商住比例。对2024年3月31日前竞得并缴清全部土地价款且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业或商住项目,建设业主可自愿申请调整优化地块商业住宅比例,在不增加地块建设开发总量的前提下,调增的住宅建筑面积,需相应调减双倍规模的商业建筑面积。由建设业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审查满足调整要求的提请专家论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公示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并按新规划要求执行。
(九)提高购房户得房率。未实施规划核实的新建住宅项目无偿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含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社区幼儿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公厕、垃圾库等)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指标。住宅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核算、普通住宅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等规定,继续按荣县府办发〔2024〕29号和荣县府办发〔2023〕37号文件执行。
(十)鼓励商品房现房销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现房销售项目在系统内争取最优支持政策,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
三、大力扶持房企降本减负
(十一)深化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充分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强政、企、银协作,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融资需要,确保在建项目正常推进、如期交房。
(十二)放宽土地价款、开发、登记相关规定。建设业主已缴纳土地价款达到总价款比例50%且无滞纳金的,可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延迟缴纳剩余价款,最后缴纳期限不得超过《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后两年。已缴纳土地总价款50%以上的项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建设业主可申请分期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开工建设。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建设业主可申请对已完工建设内容分期验收,分期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期登记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地价款缴纳比例。
(十三)适度放宽装配指标。本政策期间,新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继续执行第一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要求,即:政府采购项目建筑平均装配率(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5%,其中单体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15%;社会投资项目建筑平均装配率(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5%,其中单体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12%。
(十四)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政策期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先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可延后到首栋单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十五)允许承诺调整开竣工日期。对于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建设业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开、竣工的,可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开、竣工延期,延期一年以内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办理;延期一年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县政府批准。建设业主承诺开、竣工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后三年。
(十六)容缺竣工验收备案。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承诺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七)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和销售价格监管。全县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必须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加大对房地产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和银行虚假监管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项目属地对工程进度匹配度审核,持续健全资金使用划拨审核机制,确保预售资金“应进尽进、应管尽管”。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严禁价格欺诈。
(十八)规范存量房网签备案。强化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网签备案等房源信息发布管理,鼓励存量房交易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自贡市存量房网签交易系统签订交易合同。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文内另有明确执行起止时间的除外)。本政策措施的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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