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开车时的“小动作”
大家可能想到最多的就是看手机
但其实“小动作”远远不止这一种!
你知道吗?
在开车时你习以为常的一个举动
随时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
悲剧!
被告人童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024年12月16日,被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4月1日,童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丁某、陈某、雷某、唐某从广东沿大广高速公路回老家,行驶至2909公里534米处,因伸手拿矿泉水导致方向盘偏移,车辆撞上道路右侧由王某存驾驶的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行驶的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丁某当场死亡,童某、陈某、雷某、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据童某交代,他开车至事发路段时,感觉到口渴,又不忍叫醒正在休息的其他人,便自行俯身拿矿泉水,导致车辆行驶方向偏离,撞上了道路右侧的车辆。
“开车看手机、拿水杯”等一系列分心驾驶行为害人害己!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无法重来,广大驾驶员朋友们请牢记教训,谨慎开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万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