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巢湖一中:规范网络言行,恪守网络道德,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环境

文摘   2024-12-19 18:20   安徽  



近日 ,巢湖一中张金村副校长以“规范网络行为,营造清朗网络文化环境”为主题做网络安全报告。她强调校园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要遵纪守法。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保护伞,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网络的匿名性也绝非是不法分子的“挡箭牌”。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言论。但是并非任何话都可以畅所欲言,有些话伤人伤己、违背伦理,有些话扭曲历史、抹黑国家,触犯法律。


为了进一步强化青年学子网络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学校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警示教育案例,带大家一起学习,积极弘扬正能量依法用网 文明用网 健康用网。


警示案例


NO. 1 在国外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被开除学籍

2020年3月开始,某高校学生季某在境外社交平台多次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等错误言论。6月27号,季某在推特发文侮辱中国人,歪曲历史,脏话连篇。6月27日下午3时,学校发布紧急声明,其内容显示:“今日网上出现疑似我校大学生在国外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的消息。我校对于相关言论表示极度震惊和愤慨,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小组,如确系我校大学生将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时隔6小时后,学校再次发布声明,发布不当言论的学生确认是该校学生,为2019级硕士生季某某。校方已让该学生删除有关言论并公开道歉。事发后季某发文道歉,但这样的道歉大众并不接受。7月19日,学校发布通报,给予季某开除学籍处分。


NO. 2针对新闻事件发表不当言论被警告处分

6月11日下午,西南某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该校法学院一名学生因在互联网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通报称,鉴于刘某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学校将举一反三,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维护网络文明。


NO. 3  微信群里辱骂同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吴某与林某系同学。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吴某朋友赵某的照片。吴某发现后要求林某删除,双方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此后,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微信群里对吴某进行辱骂,内容具有侮辱、谩骂、贬损性质。吴某认为,林某恶意辱骂、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的行为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重大影响,造成无法愈合的创伤,经深圳医院诊断为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群及林某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吴某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单独向吴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同时,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吴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NO. 4   在朋友圈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被开除学籍

某学生在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6月11日,珠海警方对该学生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6月15日,警方组织涉事当事人进行案情通报。6月17日,根据学校的学生管理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该校对赵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NO. 5  造同学黄谣被行政处罚,被开除学籍

学生赵某某“恶意P图侮辱女性”,造女生黄谣,发布其声称与她有关的淫秽图片视频,并且在评论区泄露女生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学生所在学校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再次提醒: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空间。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学们,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同样需要我们的真诚和善良。我们应该用温暖的语言,传递正能量,而不是用恶语相向,伤害他人。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的网络空间充满了恶意和攻击,那么这将是一个多么冷漠和可怕的世界。


最后, 作为青年学生,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我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发布侮辱性言论,不进行人身攻击。我们要深刻理解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责任,做网络不良言论监督卫士,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行为规范,共同造就清朗的校园网络文化环境,在真正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为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部分案例内容来源:廉风轻拂



巢一

策划:办公室

编辑:周   洲   

文图:周   洲

初审:刘    辉 张隋全 

终审:张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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