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取消,提取方式有变!

职场   2024-10-15 17:09   上海  


01
成都:10月8日起,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9月2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该规定将从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一、适用对象和实现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个人住房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按月提取还贷有“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的两种实现方式。

二、签订按月提取协议需要具备条件

1. 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


2. 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未办结提取业务、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等情形,且本人未被纳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


3. 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办理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非本套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


4. 缴存职工没有生效执行的按年提取协议或其他按月提取协议。


5. 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住房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提取互认区域内的除外。


三、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自助办理;


若线上不能准确获取相关信息的,需临柜申请办理。线下临柜办理时,缴存职工需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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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昆明: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购房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含现房及期房),无需先行垫付首付资金,直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支付给开发商作为房屋首付款。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

二、可提取人员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共有人或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

1.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房价总额;

2. 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首付款金额。

3. 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03
兰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兰州市制定了《兰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电梯通过向上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予以补助。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市或者县城范围内,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已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投入使用年限满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

二、政策补贴

《方案》明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使用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以上(2004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按照更新方式实施的,每台电梯定额补贴15万元;按照改造方式实施的,每台电梯定额补贴5万元。

三、配套支持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除补助资金外,剩余费用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费用根据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摊费用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符合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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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你的公积金余额涨了


多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了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黑龙江哈尔滨市:2024年1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注意补缴!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通知,对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1.缴存基数上限及缴存额上限

2024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6,462 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350元


2.调整时间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自2024年1月起开始调整,2024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


二、江苏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1.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2.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倍,即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起执行。对2024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随时调整),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249元),按月缴存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参照缴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缴存单位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


调整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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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间:10月17日(周四)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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