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河南省:公积金政策大调整!10月8日起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修订公积金提取政策,10月8日起正式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9项新调整,10月8日起实施
青海省西宁市:公积金提取额度、频次新变化,10月8日起正式执行
......
01
北京
10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9月30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中明确:
一、缩短非京籍家庭购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购买五环外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
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京籍二孩以上家庭购房的,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最高可贷到160万元。
02
河南省
公积金政策大调整!10月8日起执行
河南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积极响应河南出台的房地产二十条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
此次政策增加了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并调整了存量房贷款期限。该《通知》自10月8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中明确:
为减轻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满足更多省直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已经推行十二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政策基础上,决定增加“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
一、什么是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
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是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直接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无须自筹大笔资金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只须筹集补足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余额之间的差额资金。
二、哪些职工能选择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直还”
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地址在郑州市市区,且原商贷银行已经与资金中心签订了《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可以选择“住房公积金直还”模式办理,该模式不需要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但需要原商贷银行同意配合设定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仅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
三、哪些职工能选择商转公“先还后贷”
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地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包含郊县)都可以选择该模式,该模式需要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并得到审批结果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流程简单方便办理,所有商业银行均可使用该模式。
注意: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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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四川省成都市
公积金提取有变,10月8日起正式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从10月8日起施行。
《通知》中明确:
一、简化申请材料
主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配偶签订协议时,不再提供主借款人身份证件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
二、优化办理渠道
非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商业贷款,也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签订定额提取协议;主借款人不属于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也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贷款真实性,无需临柜签署授权书。
三、完善协议终止相关情形
一是完善主动解除按月提取协议的情形。新增签约人以定额提取方式的贷款结清后应主动解约的要求;同时,明确若签约人未主动解约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在核实后终止协议。
二是明确签约人公积金贷款逾期且经催收仍不还款等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单方终止协议的规定。
04
辽宁省沈阳市
公积金9项新调整,10月8日起实施
9月2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关于优化调整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若干政策”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5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4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该政策从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
会议上明确:
一、优化5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取消“商转公”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2.拓展“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面
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纳入“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沈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3.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等认定标准暂保持不变。
4.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5.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取消高层次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原A、B、C、D四个人才类别及对应的贷款限额倍数不变。同时,推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贷款支持政策,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3倍。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1.5倍、特级技师2倍、首席技师3倍。此项政策有效期仍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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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4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延长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执行期限
购房时限由2024年9月30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2.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
职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在本市全款购买住房,从未就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4.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05
青海省西宁市
公积金提取新变化,10月8日起正式执行
9月30日,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多项惠民政策,从10月8日正式执行。
政策明确:
一、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对缴存职工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2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单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二、提高租房提取金额上限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在每年14400元的基础上增加2400元,即每户每年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为16800元。
对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赁商品房的,二孩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年21600元,三孩及三孩以上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年26400元。
三、扩大购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四、增加购房提取频次
将购房提取频次由原来的“以购房合同、购房协议、《不动产权证》等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五、扩大加装(更新)电梯改造提取范围
既有多层自住住宅加装(更新)电梯的,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仍不足的,可提取双方父母或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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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间:10月17日 19: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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