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要求,规范设置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学制。学制年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二)高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或3年+2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下同)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三)预备技师: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六年(或3年+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四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全日制高职院校相近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生,学制为二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招生,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全日制学籍,并建立全日制学生学籍档案。技工院校招收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等开展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应注册为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招收各类人员开展短期职业培训的,不得注册为技工院校学籍。
第五条 技工院校招收新生,须身体健康,完成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习能力水平。
第六条 技工院校新生注册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春季新生学籍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新生学籍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经技工院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院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准确、及时录入新生学籍信息,根据隶属关系报省或所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同一学生同一时间段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纸质学籍档案。档案须分年级、专业并按学籍编号一次性建立,包括:录取新生登记表、基本信息表、学期考核表(含学科成绩、操行考核、实习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材料、学籍变更情况材料及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
第十条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在每学期结束前统一汇总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并做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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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个人申请、院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的;
(二)学生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四)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发生变化,院校征得学生和监护人同意调整专业的。
第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由所在院校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本校选择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在不改变培养层次、学制及专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接收院校必须具有与被接收学生所学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办学资质。
第十五条 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经转出院校和转入院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和转出院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五章 变更培养层次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一、二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所在院校批准,可以变更培养层次,学习年限相应变更。
(一)学生因参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单招考试),需变更培养层次的;
(二)学生因参军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培养层次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学生因疾病(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经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超过2次,总时间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的可延长至2年义务兵服役期结束。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待遇,院校不承担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院校审核批准后,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院校可以准予退学或责令其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补考后仍有应修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二不及格的;
(二)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5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
(五)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
(六)学生申请退学的;
(七)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七章 实 习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校学生实习管理相关制度,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院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责任、保障三方权益。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对学生的实习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八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完善本校学生管理办法并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要不断加强学校的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考勤系统,确保学生真实在校。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可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记入学生档案。“山东省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占全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犯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院校应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由院校院(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章 毕 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合格者,毕业一年内,允许学生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春季毕业生毕业手续办理截止日期为1月15日,秋季毕业生毕业手续办理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学生毕业信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毕业处理,自动生成毕业证书编号,实现全国网上统一查询。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经学校盖章,按规定到省或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毕业验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办,由学生本人或其毕业院校到办理毕业证书验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报到证遗失或需改派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毕业院校到签发报到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办或改派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招收非全日制学籍学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