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海南安居房,最强放开政策出现了!
时事
2024-12-10 11:00
海南
商品房类的购房政策已经开启了第三轮调整,截止目前,海南已经有10个市县有取消限购政策动作!另一个板块,随着库存高企,关于安居房政策的调整,今年各个市县也在陆续出台:上周五(12月6号),儋州发布了“优化全市安居房购房政策的通知”;事实上,去年儋州已经调整过“安居房购买政策”,将“最低的人才申购门槛”,降到“只需要3个月社保,并承诺在儋州服务2年!”本省户籍,只要家庭成员在申请前落户儋州,未买过安居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平均即可买一套!没有一些之前限制的定向人群,职业、人才等方面要求了!通知提出,55岁以下;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2年;工作协议合同证明,替换社保个税条件要求;这一条件放宽,基本意味着只要在当地就业有需求的人,年龄低于55岁,海南无房的,就能购买安居房一套!通知提到,满足本市《加强重点用人企业服务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缴纳社保和承诺服务年限条件;也是大幅度放宽!可以说,这是目前海南各市县已经官宣发布的安居房优化调整中,力度最大的一个;尤其是海口、三亚、儋州、三亚地级市中,最大幅度的调整!对于省外安居房购买的资格方面,以往各个市县都是围绕“人才”口子,进行松绑!例如海口的江东新区、三亚崖州科技城、海棠区域,都是以小区域为突破口,这种全域放开“省外户籍,购买资格的”,儋州算得上是首个区域!政策的大幅度调整的背景,或许在于儋州安居房的惊人库存量!今年4月,小编盘点了一下儋洋区域的安居房在售项目情况:在售的安居房项目一共7个,其中洋浦3个;那大4个。价格最低的,到了6500元/㎡。除去一些已经销售的房源。另据媒体此前报道,儋州区域已经开工建设的安居房总套数,就超过了9000套!虽然相比统计时间,过去半年多了,但儋州安居房市场在这半年时间,数据变动应该不会太大;增量在增加,但去化速度并不会太快,去库存的压力,依然高企!随着主力市县的儋州大幅度放开,小易大胆设想,这可能是一个放开信号,后续会有其它市县陆续跟进!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政策,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并充分发挥洋浦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样板间”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儋州洋浦人才聚集高地,促进环新英湾区域产业集聚发展,有效满足环新英湾区域重点用人企业人才住房需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进一步调整,具体优化调整如下: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在提出申请时已在我市落户。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本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1.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2年。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同期内在我市居住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6个月未满2年的,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非本省户籍的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1.满足本市《加强重点用人企业服务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缴纳社保和承诺服务年限条件;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鼓励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团购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后,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承租职工配售。安居房(安居型商品房住房)根据《准购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制度,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在参加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选房活动可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选房:(二)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五)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六)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低保、重残人员或者优抚对象的;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内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儋州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