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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华日报》报道我院“检察护企”相关做法。
吴林
“收到货款第一时间我就打电话给你们,衷心感谢检察院为我们公司要回了货款,这下公司可以运转了。”近日,靖江市检察院接到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的电话,感谢检察官能动履职,解决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燃眉之急。
2021年3月,因买卖合同纠纷,设备公司起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同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工程公司给付设备公司货款75万余元及违约金、利息损失,共计80万余元。同年8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扣划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万余元,扣除相关诉讼费用后,发还设备公司12万余元。同年12月,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设备公司申请追加工程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部分支持设备公司的请求,但未能执行到相应钱款。2023年3月,工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设备公司积极申报债权,但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未能分配到相应钱款。
“我们就是个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剩余的68万元执行款对我们来说,是救命钱啊!”设备公司负责人焦急万分。
2024年1月,靖江市检察院收到设备公司申诉,经初步审查认为:工程公司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检察官调阅资料发现,工程公司开设有两个银行账户,仅执行了其中有14万余元存款的银行账户,未对另一仅有小额存款的账户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期间,相关单位2021年8月和11月的两次查询发现,该小额账户存款有变化,余额从7.78元增至756.97元。
这账户很可疑!
1月17日,检察官调取该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发现案件执行期间,该账户有多笔资金进账,仅1万元以上进账就有26笔,合计426万余元,现已全部转出。
原来,这个账户,才是工程公司资金主要进出账户,工程公司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涉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024年2月,靖江市检察院以工程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移送犯罪线索。2024年3月29日,工程公司股东依法向工程公司缴纳了出资款,设备公司作为债权人从工程公司破产财产中分得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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