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好意同乘”,责任如何划分?

文摘   2024-11-08 17:3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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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语:“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使用人等车辆保有人,出于善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其车辆去某目的地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好意同乘”的情况,即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使用人等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然而,当这种善举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便成为了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交通事故如何起诉,点此查看流程

 

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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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轻赔偿责任的原则


在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驾驶人是基于善意帮助他人,法律规定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种减轻是基于公序良俗和社会价值观的考量,旨在鼓励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





2.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


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宽容。





3.保险赔偿的优先性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赔偿的顺序应当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社会互助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体现对善意行为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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