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黑市政〔2024〕40号)文件精神,现将黑河市城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和保护责任公告如下。
一、黑河烈士陵园
地 址:黑河市爱辉区机场路120号
保护范围:以东西南北围墙、围栏为界,面积19626.56平方米。
保护级别: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黑河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黑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王肃烈士墓
地 址:黑河市王肃公园内
保护范围:以王肃烈士墓为核心主体,四个界址点构成长方形范围内,保护面积379.27平方米。
保护级别: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黑河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黑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苏联红军烈士墓
地 址:黑河市王肃公园内
保护范围:以苏联红军烈士塔、烈士墓为主体,以23个立柱围成的护栏为保护边界,保护面积155.62平方米。
保护级别: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黑河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黑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具体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示意图界址点坐标为准(详见保护范围示意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黑河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2.黑河王肃烈士墓保护范围示意图
3.苏联红军烈士墓保护范围示意图
编辑:张 成
一审:王 鑫
二审:张明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