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态度,案发后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获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连接及典型意义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些村民法治意识淡薄,使用电猫、猎夹等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草兔、雉鸡等野生动物,殊不知该行为已涉嫌违法,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多样性造成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案的判处,依法严惩犯罪,给非法狩猎实施者以强烈震慑。同时对广大群众也有着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引导大家吸取教训,坚决摒弃“抓野味、食野味”的“陋习”,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自然,共同守护美丽家园,起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屏山法院
投诉电话:139803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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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肥 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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