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男子杀妻弑子,一周前被枪决

体娱   2024-12-27 17:0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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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罪犯李刚(化名),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鱼县新街镇。

罪犯李刚与被害人王红(化名,女,殁年53岁)于1988年1月18日结婚,婚后育有长子李三(化名)、次子李四(化名,被害人,殁年31岁)。2018年8月30日,李刚、王红协议离婚,夫妻共有财产湖北省嘉鱼县新街镇商品房住宅一套及车库一间归李三、李四共同所有。离婚后,李刚、王红仍与李三、李四在上述住宅共同居住生活。

 

2021年9月下旬,李刚因大量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产生厌世情绪。同月30日零时许,李刚饮酒后在家中向前妻王红交代后事,因前妻不耐烦听其诉说,二人发生争吵。李刚心生怨恨,从客厅储物柜取出一把菜刀朝坐在沙发上的前妻颈部砍去,致前妻气管、双侧颈总动脉离断和右颈总静脉破裂造成大失血合并呼吸障碍死亡。小儿子李四闻声到客厅查看,李刚要求小儿子退回卧室,小儿子没有听从,李刚即持菜刀砍击小儿子,小儿子用左手抵挡,被砍中左手虎口及颈部,致气管、右颈总动脉、静脉离断造成大失血合并呼吸障碍死亡。李刚将二人尸体搬到李四居住的卧室内藏匿并将房门反锁。

 

同日20时许,李刚到公安机关投案。罪犯李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刚因欠债厌世迁怒无辜,杀害前妻和儿子,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刚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12月20日将罪犯李刚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来源: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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