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政治纪律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案例:
某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中发表不当言论,宣扬、支持宗教主义,甚至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歪曲事实,蛊惑他人。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案例:
某党员干部,在部分群众当中凭空捏造事实,造谣污蔑诋毁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族政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案例:
某党员干部,在互联网上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发表肆意歪曲捏造中华民族发展史的文章,污蔑抹黑民族团结的史实。
来源:直属机关纪委
编辑:韦丽
校对:王菁
审核:杨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