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石料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存等环节应全程封闭。矿山开采采用湿式作业,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施工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10423.46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矿产品加工机组、输送设备以及厂房等当地政府已建设安装完成,在矿山正式投产前移交竞得人使用,相关费用已纳入政策处理费。
5、矿区周边水运条件优越,政府承诺提供配套的专用码头供竞得人使用。矿产品采用廊道输送方式由矿区J28点附近下穿104国道及长深高速至东苕溪码头。码头的租用、维护管理、提升改造等事宜由竞得人与属地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6、报告编制费用505万元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7702万元,由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区财政指定账户。
7、根据该采矿权施工设计方案,矿区东南侧和西北侧各设有一个禁止爆破区,总面积约751546平方米,范围坐标见表3、表4。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中国砂石协会
编辑:欧阳琼 | 审核: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