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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的殿堂——校园之中,不仅承载着知识的传承与文化的熏陶,更是一个微型社会的缩影,其中蕴含着丰富而复杂的法律关系。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青少年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校园内的各种法律行为与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校园贷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却成为了校园“高利贷”。很多的学生有着贷款需求,却并不具备认清借贷、规避风险的能力。一些不规范的借贷平台通过降低贷款门槛、隐瞒资费标准、诱导过度消费,使他们陷入借贷陷阱,大学生需要意识到校园贷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网购成为大学生购物的主要途径,其便利备受推崇的同时不少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网购时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运用维权渠道:
1、与商家进行沟通:消费者购买到了有问题的商品时,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之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向消协进行投诉。
3、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问题。
4、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今,黑恶势力侵害校园的情况屡有发生,危及到了学生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因此我们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鼓励学生在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时勇于反抗,求助于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侵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针对学生的常见诈骗形式有哪些?
冒充同学、亲友类诈骗骗子盗取学生微信号、QQ号后,冒充学生本人向学生的亲戚、朋友借款,或者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得病等为由,要求学生亲戚、朋友转钱。
网络游戏虚假交易诈骗骗子在社交平台、游戏社区等发布买卖游戏装备、游戏账号、低价销售游戏币等广告信息。诱导受害人在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然后骗子用“注册费、押金、解冻费”等名义诱导其付钱,最后将受害人拉黑。
网络追星诈骗骗子通过伪造后援会或是明星本人社交账号等方式来对追星群体进行诈骗,常见的有伪装明星、明星粉丝群应援打榜、赠送明信片、进入明星粉丝群收费等形式。
图片:人民日报
文字:于淑婷
美编:于淑婷
校对:武周双
初审:黄艺璇
复审:李雪莹
终审:宋学山
长春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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