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吴某某被判拘役!

文摘   2024-11-23 13:00   安徽  

大家都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受到法律处罚,但醉酒骑摩托车,是否也需要负刑事责任?近日,歙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歙县徽州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徽州路与新徽路交口时, 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3毫克/100毫升,民警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05.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吴某某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因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拖拉机、挖掘机外,二轮、三轮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也属于酒醉驾驶机动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冒险酒后驾车。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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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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