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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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3.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烈属;
10.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11.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 (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
12.脱贫人口;
13.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或者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理事及工商登记存续期间其他任职的;
2.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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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黑河市爱辉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第2、3、6页),投资任职报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表原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和有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及失业证明材料;
5.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7.军人配偶应提供配偶的军人证件(证明)和《结婚证》;
8.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9.烈属,出具《烈属证》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10.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困难人员,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出具《结婚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11.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人口,由就业部门到相关部门调取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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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现场办理。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和相关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就业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跨部门大数据比对核查。
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求职经历等情况,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3.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信息进行跨部门数据比对,通过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审核认定,并反馈认定结果。经审核通过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就业创业证和《黑河市爱辉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记载认定时间并加盖章印。对审核未通过不予认定的,在《黑河市爱辉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15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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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同时在就业创业证和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上记载退出原因等信息: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并按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
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4.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 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可据实重新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提供材料和初次认定材料相同。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累计补贴期限不得超过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的补贴期限。
一审:杜馨玉|二审:杨越涵|三审:郭淑英
实施创业战略
强化就业服务
开通爱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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