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原则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初创主体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实际情况确定。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承办股室:爱辉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
联系电话:8270579
一审:杜馨玉|二审:杨越涵|三审:郭淑英
实施创业战略
强化就业服务
开通爱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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