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利用猎捕工具套子在曲靖市会泽县102乡道旁的山上猎捕并杀害野生动物林麝共计6只。在从林麝身上取得6个麝香和林麝肉之后,张某于2022年12月9日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龙某某2个麝香,于2023年2月9日以8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龙某某3个麝香,并将其中1个麝香和1袋林麝肉放在自家冰箱内保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6件野生动物制品和1袋疑似野生动物肉类来源于偶蹄目麝科麝属林麝,林麝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麝属所有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Ⅱ,林麝未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1只林麝的价值为30000元,1个林麝麝香的价值为24000元。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该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后,于2023年10月23日以张某、龙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昭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2月28日昭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没收张某违法所得财产,由被告人张某、龙某某连带赔偿公益赔偿金人民币1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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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小娇
监制:鄢显浩
文稿: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