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6日10时45分许,当事人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R1*99的重型自卸货车,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福兰线上行2775公里600米(卓尼县战友汽修厂门口路段)时,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的路边的高压杆及水泥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高压杆、水泥防护墩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景某某负全部责任。
随后,县交通运输局对该车辆装载物进行现场勘验。经勘查,该车车货总重为49881千克,限重为31000千克,超限18881千克,为超限超载车辆,县交通运输局对景某某做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景某某超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来源/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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