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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处罚决定:对单位罚款壹万伍仟元。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广东朗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存在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决定:对单位罚款柒万伍仟元,对直接负责人罚款叁万贰仟元。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珠海市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违法事实: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符合要求(不足200平方米);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不符合要求(无设备购买发票,设备数量不足,无校准证书);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存在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决定:对单位罚款柒万伍仟元,对直接负责人罚款叁万贰仟元。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珠海市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违法事实:未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上明确项目负责人。
处罚决定:对单位罚款叁仟元。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珠海市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处罚决定:对单位罚款贰仟元。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珠海市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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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消防
|编辑: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