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中小学生校服!西藏两部门发文→

时事   2025-01-31 14:03   西藏  

西藏自治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西藏自治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提升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等)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服定义】中小学生校服是指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服装,区分夏季校服和冬季校服。

第四条【校服功能】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生风貌、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职责】各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细则或实施办法,对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服生产、销售环节进行质量监督,确保校服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并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校服产品质量抽检情况。

第七条【学校职责】学校承担校服选用的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制定本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及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做好校服的采购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校服的质优价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校服穿着观念。

第八条【校服供货企业职责】校服供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校服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解决学生在使用校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采购规则

第九条【采购要求】校服采购应遵循自愿购买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校服的样式、材质、规格等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校服采购过程中,建立由学生、家长、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全程参与款式设计、面料选择、颜色确定、功能需求、价格范围、采购方式、售后服务等选用采购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采购单位在校服采购合同中应标明校服执行标准,采购结果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条【采购模式】校服采购应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开展。鼓励各地(市)县根据区域实际,在符合现行采购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域化集中采购校服模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要求】学校、校服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选购和生产校服,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和制作工艺等有关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验收要求】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学校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校服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遵守“质量不变、及时响应”原则,对存在安全风险、质量缺陷的产品和学生合理化需求,及时提供维修、退换、召回等服务。鼓励校服供货企业提供线上售后服务。 

第五章 款式管理

第十四条【文化体现】校服款式设计应遵循“安全舒适、经济实用、美观简洁”原则,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和本校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五条【款式确定】校服款式由校服选购组织根据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意见,结合当地的气候、文化等特点,进行选定。

第十六条【款式稳定】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学校、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督促不合格校服供货企业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收费管理】学校根据相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符合“三包”政策学生通过“三包”经费保障,其他学生按实代收取校服费,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校服选购组织或校服供货企业代收取校服费。代收校服费由学校全部划转校服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或截留、挪用,严禁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从中谋利。学校代收校服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开具票据时,需填明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信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服供货企业“红榜”和“黑名单”制度。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学校等单位反馈的情况,对诚实守信、质量优良、信誉良好、满意度高、售后服务优的校服供货企业纳入“红榜”并公开发布,供学校、学生及家长选购校服时优先选择。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将连续两年抽检强制性标准不合格的校服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防预警措施。对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学校校服采购管理规范、流程透明、廉洁公正,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服务优良。

第二十一条【备案制度】学校应确定校服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校服采购各环节相应合同材料全部存档,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幼儿园学生服管理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统一选购校服,对特殊院校及专业,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说明】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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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曾范国

编辑丨黄慧英

来源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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