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5年1月9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藏政发〔2007〕83号)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9〕31号)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藏政发〔2013〕116号)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30号)
附件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22号)作出修改。
一、将“(一)指导思想”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区党委历次全会精神”。
二、将“四、优先使用当地劳务市场,多渠道带动农牧民增收”修改为“四、盘活劳务要素,多渠道带动农牧民增收”。将“(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专业运输队”修改为“(一)鼓励农牧民专业运输队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成立的专业运输队承担相应运输工作”修改为“鼓励农牧民成立的专业运输队依法依规积极争取相应运输工作”。将“(二)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施工队”修改为“(二)鼓励农牧民施工队积极参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地有相应资质和承揽能力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修改为“鼓励有资质和承揽能力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依法依规积极争取承揽工作”。将“(三)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转移劳动力。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尽可能多地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实现务工增收,重点优先安排被占用土地、受影响的农牧民及其子女就业。”修改为“(三)鼓励当地农牧民转移劳动力积极参与。鼓励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实施以工代赈,帮助群众就近实现务工增收。”
三、将“六、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规范资源税费征收秩序”内容整段删除。
四、将“九、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为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服务效率和水平”中“有效应对疫情对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删除。
编辑丨周剀妮
来源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