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中毒!长乐一卖家被重罚!

民生   2024-12-28 20:06   福建  

近日

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告知书

陈某因违法销售河豚鱼

致使河豚鱼流通市场

导致消费者购买并食用河豚鱼中毒

被处罚款11.5万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长市监罚告〔2024〕执29号


陈丽芳: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陈丽芳涉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3年11月5日从福州市马尾区名城水产A区39号到40号的摊位上分别购进了单价为5元/斤的河豚鱼46斤(7条),单价为4元/斤的河豚鱼35斤。并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将上述7条河豚鱼(46斤)销售至福州市长乐区付清海鱼摊,销售单价为6元/斤,合计销售金额为276元,根据付清海的陈述,你将河豚鱼销售至福州市长乐区付清海鱼摊时该河豚鱼为整鱼;其余35斤河豚鱼因不新鲜由陈振华将其混放在其他水产品下脚料销售至福州顺隆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执法人员向福州顺隆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礼建进行核实,林礼建陈述陈振华在日常中会将收集的杂鱼下脚料销售至其公司,但因产品均为混放,无法明确是否有将35斤不新鲜的河豚鱼一同销售至其公司进行加工处置,并确认陈振华提供的照片为其公司地磅的操作室。

再查明,执法人员提取你与供货方(微信昵称:小森森)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现你于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11月5日期间共购进19次河豚鱼(包含上述2次),共计501.6斤。根据你的陈述,你购进的上述次数河豚鱼中仅销售了7条共46斤的河豚鱼至福州市长乐区付清海鱼摊,35斤不新鲜的河豚鱼拿至福州顺隆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其余河豚鱼均是帮陈振安购买食用,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陈振安核实相关情况,据其陈述你多次帮其代买河豚鱼。办案机构在现有的证据情况下无法认定你有向其他消费者销售出其他河豚鱼的事实。

综上所述,你共销售出7条(重量:46斤)河鲀整鱼,销售金额为276元,违法所得为276元

本局认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十条“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的规定,你向福州市长乐区付清海鱼摊销售了7条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上述河豚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本局综合考虑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闽市监规﹝2024﹞2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你明知河豚鱼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仍将河豚鱼销售至福州市长乐区付清海鱼摊,致使河豚鱼流通市场,导致消费者购买并食用河豚鱼中毒,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但鉴于你首次违法,如实供述涉案河豚鱼的进货来源,并提供购进河豚鱼的台账,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拟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你销售河豚鱼的货值金额为276元,违法所得为2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责令你停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6元;

2.处罚款115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为1152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聪 、张胜翔  联系电话: 0591-22052577      

联系地址: 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新区广场南路815号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新長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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