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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四部门发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政策)。 而在上述《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实施3个月后,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及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正式生效,《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于12月1日正式废止。 12月1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坚决反对民用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 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 2024年11月15日 |
来源:商务部网站、通航圈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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