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酒店被罚!

民生   2025-01-20 17:15   河北  
1月20日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公示
唐山一酒店被罚
详情如下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3 号

当事人:唐山市唐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唐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DW3CWXU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菜市场四层401室

投资人:肖**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菜市场****室

当事人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唐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DW3CWX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肖**;经营范围:餐飲服务(不含烧烤)、住宿服务、食品、乳制品销售、房屋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洗染服务、健身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策划创意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室内清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酒店用品等;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7月22日;住所: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菜市场四层401室。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举报人称“本人于2024年12月16日入住格林豪泰酒店(唐山南湖国际会展中心店),在洗浴中发现商家提供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外包装没有任何产品信息,没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属于自行分装灌装的产品。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当事人酒店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酒店客房洗漱间内墙角处固定有两个黑色瓶装分装器,分装器上只标注有洗发露和沐浴露文字字样,无任何其他标识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该酒店库房内发现已经开封使用的迷奇精华洗发水牡丹系列和迷奇精华沐浴露牡丹系列各一桶,生产厂家都是北京迷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都是4公斤/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执法人员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上述两种涉案化妆品,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为节省经营成本,于2024年12月15日开始从北京迷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迷奇精华洗发水牡丹系列和迷奇精华沐浴露牡丹系列各一桶和分装器若干,开始自行往分装器内灌注洗发露和沐浴露后,摆放到酒店每个客房的洗漱间内以供顾客免费使用,直至2024年12月23日被我局查处,此期间,共购进规格4公斤/桶的迷奇精华洗发水牡丹系列和迷奇精华沐浴露牡丹系列各一桶,进货价合计1223元,货值金额:1223元。因沐浴露和洗发露全都包含在旅馆费内,不单独收取费用,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的大桶商品,外包装上有标注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厂名厂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标识,上述化妆品均在有效期内,均留存相关资质、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复印件,证明投诉举报的事项及本案的线索来源;

2、法定代表人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的情况和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5、现场检查的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6、大包装沐浴露和洗发水厂家资质及交易票据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来源合法;

7、大包装沐浴露和洗发水照片复印件及自行分装配制的沐浴露和洗发水的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原包装的化妆品和自行分装配制的化妆品的事实;

8、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的事实。

9、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自行分装灌装的洗发露沐浴露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5年1月9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构成了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HEBMPA-C-3-002,违法主体: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情形:减轻,裁量因素2、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和3、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开封使用的规格4公斤/桶的迷奇精华洗发水牡丹系列和迷奇精华沐浴露牡丹系列各一桶;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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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那些事儿”综合整理自路南区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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