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唐山市开平区东城景苑S1-4号南数第二间的唐山市开平区汇洋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11月28日,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120205151243239)。2024年12月9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TX2024CJ16301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在唐山市丰润区吉顺发农产品市场朱士波处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姜,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购进了7.5公斤,当事人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销售了7.5公斤,无剩余库存。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数量少,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开市监不处字〔2024〕第107号),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交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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