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冶炼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马某某未经相应的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环科科长林某某经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厂处罚款一万元。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进者和执行者,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考核合格,才能有效管控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才能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从而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厂主要负责人马某某、安环科科长林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应当依据本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