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的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学习不深、把握不准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能力欠缺
主动排查上报积极性不高
导致一些并不难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正在
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
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企业末梢
倒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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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铸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油性漆调漆间、喷漆室共5处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但均未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5.10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油性漆喷漆车间进行作业,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
知识点自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或者行业标准。
A.地方标准
B.国家标准
C.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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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除尘系统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刷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爆炸性粉尘为木质涉爆粉尘,砂光车间一层、二层2个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木质粉尘除尘系统。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知识点自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A.审查同意
B.登记建档
C.备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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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4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聘请专家在某机械铸造公司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该机械铸造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熔融和铸造加工。该公司在注册地(同时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厂区有两个在用的铸造用熔炼炉,每个2吨,但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该公司对于上述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在发现隐患后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该地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中的“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的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
知识点自测
3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下列情形中,属于机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有( )。
A.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B.铸造用精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的
C.铸造用压铸机的冷却水系统设置的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D.铸造用氧枪的冷却水系统设置的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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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标准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3、4、6、7、8号炉存在“使用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10.6.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属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二项,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万元。
知识点自测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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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防爆区内报警器不防爆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石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卸油口附近设置的高液位声光报警器为非防爆型且设置在防爆区域内,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0.3-4的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该卸油口,并于2023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知识点自测
5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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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
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而拒不执行的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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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决定
企业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回顾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沭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排爆、锁气卸灰装置、火花探测器、防爆电气设备、烘干房标识等5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另外30条一般隐患,并责令对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2022年1月2日,该公司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某某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用明火取暖,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决定于2022年1月4日9时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履行决定。同日上午,辖区供电所对该企业工业用电进行拉闸,并予以铅封。吴某某为赶工期,又私自接电,进行生产作业。
2022年1月14日,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临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吴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