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对于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近日
乌达公安分局
依法查处一起
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件
捍卫了法律尊严
保障了民警辅警合法权益
乌达公安分局新达派出所接到警情称:在新达政务服务局门前道路,有人辱骂交警。接警后,新达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倪某(化名)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倪某涉嫌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在向倪某索要身份证号码、行驶证时,倪某拒不配合出示有效证件,在交警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后,倪某因不满交警做出的处罚结果,多次言语辱骂,并阻碍正常执法,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民警将倪某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经询问,倪某对其阻碍交警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倪某已被依法处理。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