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交警阻碍执法!乌海1人被依法处理

民生   2024-09-11 16:01   内蒙古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对于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近日

乌达公安分局

依法查处一起

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件

捍卫了法律尊严

保障了民警辅警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乌达公安分局新达派出所接到警情称:在新达政务服务局门前道路,有人辱骂交警。接警后,新达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倪某(化名)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倪某涉嫌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在向倪某索要身份证号码、行驶证时,倪某拒不配合出示有效证件,在交警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后,倪某因不满交警做出的处罚结果,多次言语辱骂,并阻碍正常执法,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民警将倪某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经询问,倪某对其阻碍交警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倪某已被依法处理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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