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丨创新审判机制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政务   2024-12-12 11:44   重庆  

△中国知识产权报2024年12月04日第08版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4年会在渝举行——



创新审判机制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日前,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4年会在重庆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部分地方法院的法官代表、专家学者以及行政机关的代表围绕“创新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现代化”“加强司法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市场价值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等专题展开了研讨。


据了解,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下设的17个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之一,成立于2008年11月,秘书处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历经16载的发展,其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讨的主要平台。此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



推动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


知识产权既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关乎百姓生活的重要一环。新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创新审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已成为我国法院系统的重要任务。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剑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裁判规则体系不断健全,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对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任务,围绕“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目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其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刘双玉介绍,该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包括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以及跨庭室设立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与垄断、综合程序等5个专业委员会。这些专业化的法庭和委员会能够深入研究和处理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准确性。


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洁从国际合作的视角,强调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在国际舞台上的重要性。诸如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组织中外法官的互访交流等活动,加深相互理解,凝聚共识,不断拉紧国际交流合作的纽带。此外,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涉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对于更好地服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也至关重要。


在与会人员看来,创新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体系的专业化建设、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改革、国际合作的加强等多个方面。相信伴随创新审判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必将继续朝着更加高效、公正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驱动的生产力形态,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发创新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加强司法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业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如今,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但现有法律体系在处理数据知识产权方面面临诸多挑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君从如何有效保护数据权益出发,结合典型案例,阐释了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挑战与新路径。他提出构建数据资源“二元保护模式”,即结合权益保护与行为规制的方式,根据不同数据的特点和用途,提供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蒋筱熙强调了数据资源的公平利用原则。在她看来,数据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特别是在防止垄断和促进数据共享之间取得平衡。数据产权的确立不仅要考虑个体或企业的激励效果,更要保障数据的共享与流通,以最大化发挥数据的战略性作用。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应确保不会不当损害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且数据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应与数据资源的投入、价值和重要性相匹配。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兰田认为,加强司法保护服务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技术事实查明这一重要问题。为应对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成都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并实施了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即建立技术事实查明中心,该中心由技术调查官流动站、事物证据数字化中心,以及系统信息化中心三个子系统构成,通过整合高校和技术机构的力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加强司法保护以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机制优化、资源整合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通过高质量的司法保护,可以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可持续的法治环境,进而助力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繁荣。



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随着全球科技进步和经济模式的转型,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侵权赔偿中的体现日益受到关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不仅在于对权利人损失的填补,更在于对侵权行为的遏制和对创新激励的促进。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法律与事实的结合。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则、创新赔偿方式、统一裁判标准,以实现市场价值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有效落实,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席建林以如何量化专利技术贡献率的问题为起手,提到专利技术的市场贡献率是确定侵权赔偿的重要依据。在他看来,市场价值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市场影响进行量化,从而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比如,在复杂的多部件、多专利背景下,单一专利的贡献率难以确定,但必须通过市场价值的导向来证明其在商品中的经济贡献,这样才能更科学地反映专利的价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分享了其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思考,包括是否需要对所有侵权行为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时点、计算方法和适用条件等问题。他认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满足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要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仍需进一步明确。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杨光明(时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聚焦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提出了一套构建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四步法”,包括统一倍数适用对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基础倍数、考虑个案的其他客观因素确定变量倍数以及根据行为人的救济态度及履行能力确定修正倍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姜旭

编辑:吴辉、罗姗姗

审核: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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