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为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推出“青年法官讲案例”专栏,由重庆法院入库案例承办法官深入解读案件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及审理心得,讲授庭审一线的“普法大课堂”。
第六期
本期案例是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丹审理的“重庆市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唐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该案例现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
刘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基本案情
唐某与张某友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在张某某不满一岁的时候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由父亲张某友抚养。张某友因常年外出务工,平时便将张某某委托给自己的姐姐张某兰照顾。张某某10岁的时候其父亲张某友去世。同年张某某被纳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范围,享受低保待遇。后张某兰年岁渐大无力再照顾张某某,而张某某的母亲唐某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某流落街头、露宿车库。后张某某被送往重庆市某区派出所,在该派出所居住数天后被送往某区救助站,由重庆市某区民政局对其进行临时照看。重庆市某区民政局为有利于张某某健康成长,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重庆市某区民政局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唐某某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在与张某友离婚后对被监护张某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张某友去世后,唐某作为张某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应当为张某某提供生活、健康、住房、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但张某某实际上一直与姑姑张某兰生活,期间唐某既未支付过张某某的抚养费,也未履行保护、教育等其他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张某某处于危困状态。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同时,因张某某的父亲和祖父母均已去世,张某某的姑姑张某兰明确表示其年纪已大无力继续监护抚养张某某,而其母亲唐某也当庭明确表示无能力监护抚养张某某。结合张某某的家庭情况,从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由重庆市某区民政局担任张某某的监护人,不仅可以为张某某提供良好的生活及健康成长的环境,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张某某今后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唐某作为张某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重庆市某区民政局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要旨
对于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又无力承担监护职责的,通过向法定监护人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仍怠于履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结合被监护人的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法官心语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核心在于维护未成年人等需要监护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程序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取消其资格,为事实无人抚养或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指定适宜监护人,解决他们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为其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成长生活环境,这既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实践举措,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来源:市高法院机关团委、南川法院
编辑:吴辉、罗姗姗
审核:吴俐柯、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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