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判了!

政务   2024-10-05 20:57   湖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
代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
便捷的生活方式
但是
通过为他人“代购毒品”
是违法犯罪!


近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
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8日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陶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八至九克,而后被告人陶某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向被告人唐某购买毒品,唐某便将收取毒资的银行卡拍照发送给被告人陶某,陶某向该卡内转款3150元。为购买陶某所要的甲基苯丙胺,唐某和贩卖毒品上游犯罪人“小明”约定在广西全州县三江口现场交易,唐某当场付给“小明”人民币3000元,“小明”将卫生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交给唐某。

回到家中后,唐某从包裹种截留了约一克的甲基苯丙胺,将剩余甲基苯丙胺包裹好后,又加了一个塑料袋包好。为将购买毒品交给李某,唐某在全州县找了一个的士司机以捎带东西为由要求司机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塑料袋运送至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运费为100元。在此期间陶某向李某索要了120元车费,并随车一同来到了珠山镇。

在到达珠山镇高速路口后,陶某又将该包裹打开,并取出1克甲基苯丙胺当场吸食了,并将该包裹放置在路边的绿化带中的一根电线杆下,用手机拍照给李某。李某在拿到包裹后,发现该包裹中甲基苯丙胺的克数不对,并拍照给陶某,陶某自称不知情,陶某后又将该事告知唐某,唐某表示货是够的,与其无关。



潇潇湘湘提醒
毒品猛如虎,生命贵如金
希望广大市民
提高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和意识
切勿以身试毒
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
都涉嫌违法犯罪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同时
也希望广大群众
无论何时何地
都要坚决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共同行动坚决向毒品说“不”!


来源 | 湖南禁毒、永州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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