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8日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陶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八至九克,而后被告人陶某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向被告人唐某购买毒品,唐某便将收取毒资的银行卡拍照发送给被告人陶某,陶某向该卡内转款3150元。为购买陶某所要的甲基苯丙胺,唐某和贩卖毒品上游犯罪人“小明”约定在广西全州县三江口现场交易,唐某当场付给“小明”人民币3000元,“小明”将卫生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交给唐某。
回到家中后,唐某从包裹种截留了约一克的甲基苯丙胺,将剩余甲基苯丙胺包裹好后,又加了一个塑料袋包好。为将购买毒品交给李某,唐某在全州县找了一个的士司机以捎带东西为由要求司机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塑料袋运送至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运费为100元。在此期间陶某向李某索要了120元车费,并随车一同来到了珠山镇。
在到达珠山镇高速路口后,陶某又将该包裹打开,并取出1克甲基苯丙胺当场吸食了,并将该包裹放置在路边的绿化带中的一根电线杆下,用手机拍照给李某。李某在拿到包裹后,发现该包裹中甲基苯丙胺的克数不对,并拍照给陶某,陶某自称不知情,陶某后又将该事告知唐某,唐某表示货是够的,与其无关。
来源 | 湖南禁毒、永州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