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一名古姓老人在乘坐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下意识地挺身而出。“我也来不及多想,马上上前去扶她。当时非常吃力,两人往下退了好几级台阶,我左腿一边抵住她,右腿一边往后移动,防止自己也摔跤。”
▲事发时的自动扶梯
因为柴先生救助及时,古女士并未受伤,但柴先生却因冲击力太大摔倒在地,上了半天班后因疼痛难耐去了医院。医生检查发现,柴先生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治疗的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事后,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计划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按照流程,需要获救的古女士对获救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她拒绝了。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事后却沉默以对,这让柴先生感到心寒。他找到了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律师许莉静受中心指派代理这一案件。她表示,这是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案件。
许莉静表示,根据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见义勇为”受伤受到民事损害的,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法庭去调取了相关证据,能够佐证柴先生救助摔倒老人这一事实,且也有在案证据能够佐证柴先生受伤以后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等证据,事实方面认定没有问题。
▲柴先生寻求法律援助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郑岗介绍,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的监控视频,查阅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就事实作出认定。
郑岗介绍,法院最终认定柴先生所主张的救助被告古女士的经过属实,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况存在,且因损害产生的一系列治疗相关费用是客观发生的。
▲案件庭审过程
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郑岗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提醒,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也要保护好自身权益。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