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牢记考场规则!下载诚信考试承诺书!

文摘   2024-12-20 17:50   四川  


各位考生: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举行,为维护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广大考生认真履行自己在网上报名时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有关内容,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并记入本人诚信考试档案。国家已将有关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如违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属于作弊行为。故再次明确:如考生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设备考试,不论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均将被视为作弊。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是一次检验知识水平的考试,也是一次道德与诚信的考验。在即将到来的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我们真诚地倡议广大考生认真备考,诚信考试,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考试氛围。


祝愿广大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下载诚信考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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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pdf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行打印,须在首场考试交给监考员)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考试当天应按照考点要求提前到达考点,为入场安检留足时间。


进入考点(或考点封闭区域)前,考生须将手机等不得带入考点(或考点封闭区域)的物品放置在考点设置的集中统一放置区域,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通过智能安检门对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安检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或考点封闭区域)。


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前35分钟(第一科考前40分钟),在本考场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人工安全检查。


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放在小件物品置放处。


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才能进入考场。


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和书写。


四、考生只准使用考场统一配置的文具或者按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进行考试,不准自行携带或使用其他文具用品。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手表等计时器也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用于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统考科目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和试卷袋后,考生须立即对照准考证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开考后才发现异常情况而要求更换试卷和答题卡的,所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


检查无误后,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用2B铅笔正确填涂“考生编号信息点”。在监考员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考生编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考生信息条形码作为扫描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描清楚。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九、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甲同意后,由监考员乙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考生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甲同意后,由监考员乙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室外工作人员再陪同考生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故意损毁或传、带出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并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装回小试卷袋,按照统考科目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袋、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核查无误后,由考生在《考生交卷签名表》上签名,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录)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来源丨成都理工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宜宾校区
成都理工大学(宜宾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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