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泰州某船舶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经劳动仲裁双方自愿和解,但泰州某船舶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沈某讨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陵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案的执行标的并不大,符合执前督促程序的条件,为促使案件高效化解,执前调解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取得了联系,提醒、督促该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金某却无视法院提醒,并声称公司无力偿还,也不愿意到法院来协商解决。鉴于该公司不配合执行工作,执前督促团队立即将该案件移送给快执团队。根据沈某提供的线索以及快执团队的调查,仅过了两天,快执团队的承办人就发现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的下落,并前往现场拘传金某。
执行法官告诉金某,在执前督促程序中如果能够自动履行义务,对公司和个人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将会严重影响公司和个人的征信,且法院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下,最终金某履行了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执前督促既实质性解决纠纷,提高执行效率,又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在本案中,从法院受理案件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仅仅用了不到十五天的时间,简化了申请执行的流程,为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提供了更多便利。海陵法院将继续探索执前督促工作模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文稿 潘一鸣
排版 苍 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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