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速看——泰州首例虚拟主播“罢工”案判决生效

政务   2024-11-28 17:11   江苏  

在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虚拟主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直播形式正在互联网文化中掀起波澜,广受年轻人的喜爱。


虚拟主播与真人主播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外在形象的直观呈现,虚拟主播并不会以真实面貌直播,而是为自己设计一个纸片人形象,即所谓的“皮套”,而负责给皮套提供声音和动作的主播本人,与“皮套”相对应,也被称为“中之人”。不同于“皮套”附带的各种完美设定,“中之人”作为社会中的人,必然受限于现实的各种牵绊。


近期,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泰州首例虚拟主播罢工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生效。


该案中,“中之人”与MCN机构签订合同后,MCN机构定制了“皮套”形象,但“中之人”以机构未给其发放基本工资为由拒不履行直播义务,并以此为由向机构提出解除合同。MCN机构认为其行为不仅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更影响了公司管理秩序,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结合合同先后履行义务,合同目的等因素,驳回了机构诉求。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靖江某刚大学毕业不久的郑某与MCN机构泰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约定郑某按照该传媒公司要求开展直播活动,传媒公司根据郑某形象量身定做“皮套”,并安排运营专员与郑某对接,负责日常运营和平台引流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间郑某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56小时,有效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6天。合同约定郑某收益为其获得的虚拟礼物总收益(扣除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分成)的45%,剩余收益归机构所有。


合同签订后,机构为安排相关直播事宜,支付建模费用2630元、立绘费用1600元,合计定制皮套花费4230元。机构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郑某准备“皮套”和其他资源支持,但郑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构成违约。但郑某认为,合同签订后公司安排的运营人员能力堪忧,导致沟通不畅,影响“皮套”制作工期,“皮套”制作完成后,公司既没有提供引流帮扶也没有提供运营活动服务,致使自身难以取得良好的直播业绩,责任应该在公司方,且连续2个月公司未向其支付基本工资,自身生活都难以维系,更不用说开展直播。


2023年8月,就直播相关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传媒公司委托泰州某律师事务所将郑某诉至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郑某各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履行《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的必要前提是原告为被告定制直播所需的建模和立绘,由于传媒机构指派的运营人员未能及时定制建模和立绘,导致郑某于合同签订2个月后才具备直播条件,导致郑某未能有效直播。根据《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收益条款,郑某无法领取合同约定的报酬,但未能有效直播的过错不能归咎于郑某,在此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传媒机构应当酌情对郑某进行报酬补偿。


本案中,由于传媒拒绝给付郑某6月、7月报酬补偿,导致郑某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郑某通过微信向传媒机构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本案各项损失,首先“皮套”成本方面,鉴于传媒机构未向郑某支付的工资高于“皮套”成本,对于郑某提出互相抵销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传媒机构赔偿皮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涉合同系由于传媒机构的原因导致违约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主播与MCN机构并非天然站在各自对立面。如果二者能够在事前做好风险规避措施,且在纠纷产生时能够及时、高效、妥善处理,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二者关系,促进二者共创富有生机的直播生态体系。


事前,需要订立一份“好合同”。清晰界定二者的法律关系,区分劳务关系和商业合作关系,合理地划分主播与MCN机构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维持合同的稳定性。不合理的权利义务设定,更容易引发主播的解约意愿,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摩擦。


事中,需要设立一套“硬机制”。当MCN机构向法院主张违约金数额时,常常会因为无法提供其为推广、培训主播所付出成本的依据,或因主播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的依据,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而主播在向法院主张MCN机构存在未能实现商业赋能等违约行为时,亦存在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不被法院予以认可的情况。为此,设立稳定的费用支付机制和完善的材料保存机制就是非常有必要的。


事后,需要建立一道“强屏障”。当MCN机构与主播产生纠纷时,双方往往会先于平台或社交媒体上发布各类说明或声明,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剩下一地鸡毛,对双方的声誉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应当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商,以免诉累。



文稿 张朵花

排版 苍   菲

审核 吴嘉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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