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同时变更当事人之实践探索
为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并于2020年修正。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律指引,仅三十五条不能全部囊括司法实践中的全部情况,本文就此类问题进行法律条文梳理,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不健全。随着债权买卖数量日渐增长,大量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涌入法院,在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变更的过程中发现,由于部分案件属于陈年积案,部分被执行人注销或死亡,同一变更、追加程序中,可能存在多个变更、追加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该类情况作出规定。
救济程序不一致。《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依据不同条款作出变更、追加裁定的,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与复议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程序上并不能当然吸收。
二、实践探索建议
“案多人少”矛盾是当前司法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同一案件不同事由提出的变更、追加申请可以在一个程序中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既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又避免了审查重复性,保持了审查连贯性。
从程序救济上看,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更为全面。复议审查侧重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不仅审查程序,而且侧重审查法律事实。从《变更追加规定》的条款中亦能发现,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变更、追加事由较为复杂。因此,实践中依据不同事实同时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冲突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本文刊载于2024年10月22日《江苏法治报》
作者 王亚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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