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越来越普遍
如办卡吃饭、理发,预付款项培训等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
若觉得对服务质量和效果不满意
应该怎么做?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常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英语学员合同》,购买EM1到EM4时英语培训课程共计140课时,培训费用31800元。其中退费规则约定: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申请退费的,扣除已完成课时所对应的费用,退回常某未消耗的主修课课时所对应费用的70%。同年4月24日,常某与案外人英语北京某中心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案涉课程系优惠价,特殊打折课程不予退费,但可转让或转换成线上课程。常某在上课29课时后,认为该公司教学质量不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该公司表示,该课程属于特殊打折的产品不予退费。常某之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遂判决该公司向常某退还未履行课时费用的70%。
(图源网络 侵删)
本案系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典型案例。因预付式消费通常需要提前预付费用,按次消费。在实际履行中消费者可能存在不满意的情况,消费者在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费时,可能遭到商家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常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案涉《英语学员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上述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所涉教育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并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结合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要求学员和教育者在教学内容等方面契合的特点以及培训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常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本案中常某以不信任该公司、教学质量较差等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系其单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该公司不具有过错,常某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常某违约等原因,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未履行课时费用的70%也符合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司提醒
面对预付式消费
消费者应理性消费
出现问题时依法维权
商家应当诚信经营
按照其承诺的或宣传的内容
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审核:郄凤平
投稿邮箱:btssfjrm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