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市场,有效维护机动车维修企业利益,确保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经营业户将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请县域内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及时到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陈露 0870-3121828。
备案地址:镇雄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交通窗口B-42(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芒部路北段)。
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镇雄县交通运输局
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雄大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