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环境案,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主要负责某污水处理厂一期B标段的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总出水口的在线抽样检测运行管理。2023年3月,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有关部门监测到其出水的氨氮、总磷、总氮超标被处罚,经负责人杨某默许、纵容,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出水在线监测站房内的监控摄像头遮挡,用小木棍将自动监测分析设备水质取样管堵塞,并用配置好的氨氮、总磷、总氮标准溶液代替实际出水水样通入监测仪器分析检测,干扰在线自动监测分析系统,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2023年4月14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查获被告单位某公司,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单位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纵容、默许公司员工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水资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保护珍贵的水资源,国家对水资源进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这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也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主要方式。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为脱离监管,违反有关规定,长期采用配制的标液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在线监测分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对实际水样的检测,伪造了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属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法官提醒其他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以此为戒,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