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过节给法院院长送钱算行贿吗?有律师一年送5万,连送了8年,被判了

财富   2024-12-19 00:0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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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1),男,1970年4月30日生,无锡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锡山区。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无锡市锡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2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原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安斌贤、丁华,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晗、检察官助理高一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安斌贤、丁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周某为求得时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某(另案处理)对其在诉讼案件与破产案件的承揽、协调等方面的帮助和关照,向王某贿赂人民币(下同)共50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2、周某主观恶性较小;3、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4、周某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作为律师,在无锡市范围内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同时,周某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在无锡市范围内承接破产案件。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周某为了其代理的诉讼、执行案件在法院审理、执行等阶段得到帮助和关照,能顺利承接、办理破产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先后担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某行贿,共计50万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10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5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5万元。


4.2015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5万元。


5.2015年中秋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2万元。


6.2016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5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5万元。


8.2017年中秋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3万元。


9.2018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5万元。


10.2019年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5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由(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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