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倒计时
还有76天
已经在为“过年”做准备了
11月11日
全省公安机关烟花爆竹集中整治
“双月”行动第二次专项行动启动
彭泽公安认真贯彻落实
行动部署要求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
彭泽公安
查处多起非法存储、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及时消除了辖区安全隐患
近日,马当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某、程某在不具有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各自在马当镇租赁他人的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58件、693件。到案后,曹某、程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曹某、程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8日晚,黄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汪某华,在不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不具有运输危险物质资质的车辆从安徽省东至县青山乡运输烟花爆竹到江西省彭泽县黄花镇。到案后,汪某华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法查扣收缴烟花41件、爆竹110件。
目前,汪某华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11日,东升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中发现孙某某在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其驾驶的车辆未悬挂危险物质标识的情况下非法运输运输烟花爆竹。到案后,孙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法查扣、收缴烟花51件、爆竹30盘。
目前,孙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11日,泉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丁某某在不具有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在矶山保障房的某副食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到案后,丁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丁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12日,棉船派出所在对辖区烟花爆竹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棉船集镇上吴某某超市仓库内在没有任何消防措施下,存放11件烟花爆竹,民警随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当事人吴某某的见证下对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登记。到案后,吴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吴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12日,棉船派出所在对辖区烟花爆竹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棉船镇人民政府对面某超市仓库内在没有任何消防措施下,存放31件烟花爆竹,其中28件烟花系三无产品,民警随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当事人丁某某的见证下对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登记。到案后,丁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丁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13日,芙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柯某某,在不具有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百货超市库房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到案后,柯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柯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11月13日,龙宫洞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在不具有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在天红镇自家店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0件、149件。到案后,郭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2.零售点附近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烟花爆竹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3.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引发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可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量刑可至死刑。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线索,要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可获得政府奖励。
遵守法律法规: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购买、不存储、不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举报违法行为:发现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时,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提高安全意识: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时,注意查看产品标识和质量证明,确保使用安全。
审 稿 | 熊奇新
编 辑 | 刘加微
素材来源 | 治安大队、局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彭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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