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拒绝轮岗,旷工解除,违法吗?

政务   2025-01-16 10:52   浙江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2日,张三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岗位是属于定期轮换岗位及地点的岗位。此外,张三还签署了《岗位轮换确认书》,载明“你的工作岗位为质量技术专员(质量评估),因工作性质及企业内控要求,此岗位属于定期轮换岗位,符合定期轮岗要求时,应当服从公司安排,按照公司岗位轮换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岗位轮换,并按要求完成工作安排,至新岗位报到,未按要求报到的,视为旷工。”张三在落款处书写“我已知晓以上内容,我同意按照公司岗位轮换相关制度执行。”


2022年12月2日,公司与张三就岗位调整为质量技术高级专员进行协商,张三拒绝此调整。2022年12月5日,公司邮件通知张三,根据《岗位轮换管理办法》将其从质量技术高级专员(质量评估)岗位调至质量技术高级专员(运营)岗位,调岗后薪资一致,工作地点不变,需于2022年12月6日到岗,否则视为旷工。2022年12月7日、9日,公司两次邮件通知张三到新岗位工作。2022年12月26日,公司以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张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经仲裁、一审、二审。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1

首先,劳动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并未一概否定用人单位调岗的权利,这也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若工作岗位的调整确实基于合理理由,且并未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劳动者对此应予以服从。

2

其次,张三签署了《岗位轮换确认书》,明确该岗位属于定期轮换岗位,符合定期轮岗要求时,应当服从公司安排,按照公司岗位轮换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岗位轮换,并按要求完成工作安排,至新岗位报到,未按要求报到的,视为旷工。

3

而且,也明确告知张三新岗位不涉及薪资待遇及工作地点调整,涉及出差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同时调整前后的岗位说明书,张三原岗位以及公司提供的新岗位均系质量管理岗位,前后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专业要求等并无明显针对性以及不合理之处

4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调整张三工作岗位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系公司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现张三未至新岗位提供劳动,构成旷工,已严重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来源/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周佳

编辑/朱益竺

一审/茹立根

二审/王建中
终审/吴孝玲


滨江工会
及时发布杭州高新区(滨江)总工会权威信息及面向全区广大职工群众的服务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