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大林和小丽均外出打工,期间孩子一直由大林的父母帮忙照看。现因老人年事渐高,无力再承担孙子的生活开支,老人可否要求大林夫妇返还多年来为抚养孙子所支出的费用?
——可以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无力抚养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本案中大林夫妇能够通过在外打工获得劳动收入,不满足父母无力抚养的条件。在这种情形下,大林父母对孙子的照顾是出于亲情,并非法定的抚养义务。老人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向大林夫妇主张返还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编辑:王晓晨 初审:吴琦
复审:崔明浩 终审: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