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警方
原标题: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公告(202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等规定,截止2024年9月30日,以下2辆大型汽车(附件一)、1辆低速车(附件二)、71辆普通摩托车(附件三)、23辆小型汽车(附件四)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已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通过短信、电话、见面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到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目前以下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机动车注销,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