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整治非法违规营运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警示教育,有力震慑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我市近期9起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经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罗某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违规事实:2025年1月12日20时10分,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昭阳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时发现当事人罗某均驾驶云AX51XX车辆搭载6名乘客从昆明载送至昭阳区。
经查:当事人罗某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AX51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罗某均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违法事实:2025年 01月 10日 13时许,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雄大队在镇雄县城南中学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某义驾驶云 C31XXX大型客车运载旅客。
经查: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某义实施了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巫某依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违规事实:2025年1月9日15时17分,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盐津大队在盐津县普洱镇收费站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巫某依里驾驶渝B777XX车辆搭载七名乘客至雷波。
经查:当事人巫某依里驾驶的渝B777XX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巫某依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季某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违规事实:2025年1月13日13时53分,当事人季某盛驾驶云C26XXX号车搭载4名乘客由威信县麟凤乡运行至威信县城区。
经查:当事人季某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C26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季某盛未取得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黔西南州外事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违规事实:2025年1月23日17时02分,黔西南州外事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为贵ET11XX号车,搭载38名乘客由威信县城区包车至威信县高田乡。
经查:贵ET11XX号车驾驶员为谢某勇,与包车合同上载明的主驾驶员、副驾驶员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李某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规事实:2024年12月15日10时18分,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雄大队在镇雄百米大街路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伟驾驶云CF167XX车辆搭载一名乘客系X网约车平台公司下单由镇雄县第五小学至镇雄县职业技术学院。
经查:当事人李某伟驾驶的云CF167XX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李某伟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镇雄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千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规事实:2025年1月2日15时16分许,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鲁甸大队在文屏南路中石化路口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马某驾驶云CP25XX车辆搭载四名乘客从X网约车平台下单,从鲁甸县天成水域水疗酒店至鲁甸县上野石。
经查:当事人马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云CP25XX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马某伟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鲁甸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马某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违规事实:2025年1月19日00时14分许,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鲁甸大队执法人员与水昭高速交巡警大队五中队在鲁甸县江底镇江底检查站进行联合执法时,发现当事人马某润驾驶云A0BP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9名乘客从昆明市至昭阳区。
经查:马某润驾驶云A0BPXX号小型普通客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马某润未取得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巧家县白鹤滩道路运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发车案。
违规事实:2025 年 1 月 10 日,巧家县白鹤滩道路运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经查:2025 年 1 月 10 日,巧家县白鹤滩道路运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张某祥驾驶云CXXXX6从巧家县行驶至炉房,被昭通市交通执法支队巧家大队例行检查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单时,驾驶员如实说明车辆未开展安全例检便出站运营。巧家县白鹤滩道路运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查获后,当事人主动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了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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