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雄,又有不法分子开始“冲业绩”了,偷盗他人车内财物……

民生   2025-01-15 20:08   云南  
临近年末
不法分子又要开始“冲业绩”
不砸车不开锁
只需轻轻拉开车门
便可轻松将车内财物
一扫而空



“警察同志,

我车里的香烟和现金被偷了!”

近日
盐源派出所民警
接到群众杨某报警称
其放置于车内的香烟和现金被盗
请求出警处理
接警后
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经过现场勘查
民警发现
车辆门锁并无撬动痕迹
初步判断是“拉车门”盗窃

经查
案发当时
曾有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
年轻男子
进入了杨某的车内
并在车内逗留了3分钟

通过分析已掌握的线索
民警推断

盗窃前科人员魏某有重大嫌疑



获悉后
民警迅速赶到魏某家中
开展调查工作
并在魏某的床铺上
发现11包香烟
与杨某描述的被盗香烟一致



经询问
魏某对其盗窃杨某车内香烟和现金
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行为人魏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岁末年初
盗窃类案件进入高发期
请广大车主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离开车辆时
务必锁好车窗车门
切勿将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
存放于车内


来源:镇雄警方

商务合作电话(微信同号)13312689596


你好镇雄
弘扬正能量,服务镇雄人!
 最新文章